抵銷_2019年注會經濟法基礎階段知識點
注冊會計師考試通過率很低,所以考生們一定要加倍努力進行學習。在這里東奧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抵銷的知識點,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內容導航】
抵銷
【所屬章節】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抵銷
抵銷
1.約定抵銷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抵銷。
2.法定抵銷
(1)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張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2)不得抵銷的債務
①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債務(如因故意侵權產生的債務);
②根據合同性質不能抵銷的債務(如提供勞務的債務、不作為的債務);
③當事人約定不得抵銷的債務。
(3)一方債務已經到期,另一方債務尚未到期,則未到期的債務人可以主張抵銷。
(4)效力不完全的債權不能作為主動債權而主張抵銷,如訴訟時效屆滿后的債權,該債權人不得主張抵銷;但作為被動債權,對方以其債權主張抵銷的,應當允許。
(5)法定抵銷中的抵銷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通知為非要式,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為抵銷之時。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科目的考試相對來說較容易通過,希望大家都能通過該科目。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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