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_2019年注會經濟法基礎階段知識點
注冊會計師考試通過率很低,所以考生們一定要更加努力的學習。在這里東奧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解除的知識點,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內容導航】
合同解除
【所屬章節】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
1.合意解除
(1)在訂立合同時,如果事先約定了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一旦該條件成就,解除權人就可以通過行使解除權而終止合同。
(2)合同訂立后,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2015年案例分析題、2017年案例分析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不安抗辯權
中止履行后,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隨時解除
(1)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在貨運合同中,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所受的損失。
(3)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4)在不定期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5)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4.情勢變更
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法院變更或者解除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5.合同解除的程序
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時,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1)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后才提出異議并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如果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3個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合同解除的效力
(1)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2)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3)合同的解除不影響合同中結算條款、清理條款以及解決爭議方法條款的效力。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科目需要大家記憶的知識點有很多,希望大家都能認真備考。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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