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的相對性_2019年注會經濟法基礎階段知識點
注冊會計師考試通過率很低,為了幫助大家學習,在這里東奧小編整理了違約責任的相對性的知識點,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內容導航】
違約責任的相對性
【所屬章節】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違約責任的相對性
違約責任的相對性
1.由于合同關系具有相對性,因此,違約責任也具有相對性,即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具有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發生。
2.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1)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3.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4.轉租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賠償損失。
5.承攬合同
承攬人經定作人同意,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攬人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6.合同相對性的例外
(1)債的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代位權和撤銷權)中,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使得債權人可以向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訴訟,主張權利。
(2)買賣不破租賃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可以租賃合同對抗新的所有權人,突破了合同關系的相對性。
(3)建設工程合同
經發包人同意,總承包人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科目知識點較多,希望大家都認真備考。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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