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經濟法易錯易混點:無權代理VS表見代理VS無權處分
大家普遍認為注冊會計師六科中最簡單的就是經濟法這一科,認為不怎么付出努力,也容易輕松通過。其實不然,經濟法這一科也是處處充滿陷阱,一不小心就會掉下去。要想遠離這些陷阱,就要將知識點理解的透徹,小編為大家總結常見的易錯易混點,希望可以對大家學習有幫助。
無權代理 | 表見代理 | 無權處分 | |
定義 |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 |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 無處分權轉讓他人物權,屬于無權處分 |
效力 | (1)被代理人追認—有效 (2)被代理人拒絕追認—無效 | 相對人是善意的并且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 如果受讓人是善意的,那么該物權行為有效。 |
區分 | 以他人名義,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表見代理是無權代理的一種,主要區別點在于(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 以個人名義 | |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項 | 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有處分權的客觀事由,通常表現為: (1)合同簽訂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紹信或者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書,使得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 (2)無權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權,且代理期限尚未結束,但實施代理行為時代理權已經停止 | 善意取得的三個條件: (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不動產按照法律規定該登記的已經登記完畢,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
【解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受讓人不得主張善意取得
(1)轉讓合同被認為無效
(2)轉讓合同因受讓人存在欺詐、脅迫或者趁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銷
(3)遺失物、盜竊物
對于容易搞混的CPA經濟法知識點,不妨試著對比記憶,旨在找出它們的不同之處,這樣可以區分的更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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