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經濟法易錯易混點:民事法律行為效力
很多考生認為備考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這一科只要將重要的考點背下來就行,其實不然,一定要做到理解。要理解其中的含義,并且會區分相似考點的不同之處,防止記混。
意思表示不真實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影響
情形 | 效力 | ||
以虛假意思表示實施 | 無效 | ||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 | 可撤銷(行為人) | ||
欺詐 | 當事人一方欺詐 | 可撤銷(受欺詐方) | |
第三人欺詐 | 當事人一方(受益方)知道或應當知道 | 可撤銷(受欺詐方) | |
當事人一方(受益方)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 | 如無其他因素影響,有效 | ||
脅迫 | 當事人一方脅迫 | 可撤銷(受脅迫方) | |
第三人脅迫(不考慮受益方當事人是否知情) | |||
因趁人之危等顯失公平 | 可撤銷(受損害方) |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1.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2.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3.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5.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純獲利益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除外
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的代理行為,構成表見代理的除外
2.自己代理、雙方代理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無效民事行為:自然無效、當然無效、絕對無效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一經依法撤銷,自始無效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果權利人同意或追認,則有效;如果權利拒絕追認或者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銷權,則無效。
這個知識點看似簡單,分值不算很高,但是不重視的真的不行,考生們在學習CPA經濟法知識點的時候要注意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