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高頻考點:票據權利的補救
【東奧小編】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高頻考點:票據權利的補救。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九章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第三單元票據權利和票據行為的內容。
【考頻分析】:
考頻:★★★★★
注釋:本考點2013年、2014年考過案例題。

1.掛失止付
2.公示催告
【高頻考點】:票據權利的補救
1.掛失止付
(1)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2007年多選題)
①已承兌的商業匯票;
②支票;
③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
④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解釋】只有“確定付款人”的票據丟失,才可以找“付款人”去掛失止付。對于尚未承兌的商業匯票,不能掛失止付。未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未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不得掛失止付。
(2)掛失止付的地位(2002年案例分析題)
掛失止付并非票據喪失后票據權利補救的必經程序,它僅僅是失票人喪失票據后可以采取的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以防止票據被冒領或者騙取。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
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3)失票人需要掛失止付的,應當在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并簽章后,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后,查明掛失票據確未付款時,應當立即暫停支付。付款人在收到通知書前已經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掛失止付。
2.公示催告(2010年案例分析題、2014年案例分析題)
(1)基本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失票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關系人在一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到期無人申報權利的,人民法院將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除權判決的一種非訟程序。
(2)公示催告程序適用的票據種類
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喪失的,持票人可以申請公示催告。
(3)公示催告申請人的資格
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在喪失票據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也就是票據所記載的票據權利人。
(4)公示催告的具體程序
①失票人向“票據付款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的公示催告申請。
②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后,應當立即審查。符合條件的,通知予以受理。
③人民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請的同時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應當停止支付,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終結。
④人民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于60日。
⑤利害關系人在人民法院作出除權判決之前申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據,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請人查看該票據。如果該票據就是申請人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人民法院應裁定“終結”(而非中止)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請人和付款人。如果該票據并非申請人公示催告的票據,人民法院應裁定駁回利害關系人的申報。
⑥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且無應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的事由,申請人可以在屆滿次日起1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作出除權判決。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除權判決。逾期未申請的,人民法院“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5)除權判決的效力
除權判決有兩個主要效力:第一,確認申請人是票據權利人;第二,宣告票據失去效力,即票據權利與票據相分離,原來的票據憑證不再是票據權利的載體。這樣,申請人有權持除權判決向票據上的義務人主張票據權利。
(6)除權判決的撤銷
利害關系人因為正當理由不能在除權判決之前向人民法院及時申報權利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作出除權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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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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