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高頻考點:破產財產的分配
【東奧小編】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高頻考點:破產財產的分配。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八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第十四單元破產清算程序的內容。
【考頻分析】:
考頻:★★★★
注釋:本考點2010年、2012年考過單選題,2012年考過案例題。

一、破產財產的分配
【高頻考點】:破產財產的分配
1.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擬訂,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屬于債權人會議的一般決議),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由管理人執行。
2.無法通知且無法直接交付或者經通知債權人還是無法直接交付的破產財產分配額,管理人應當提存。該債權人自“最后分配公告”(而非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2個月”仍不領取的,視為放棄受領分配的權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3.對于附生效條件或者解除條件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管理人依照規定提存的分配額,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成就的,應當分配給其他債權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未成就的,應當交付給該債權人。
4.破產財產分配時,對于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2年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相關復習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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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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