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高頻考點: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
【東奧小編】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高頻考點: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九章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第三單元票據權利和票據行為的內容。
【考頻分析】:
考頻:★★★★★
注釋:本考點2013年、2014年考過案例題。

1.票據權利善意取得的要件
2.票據權利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3.票據權利善意取得制度的參照適用
【高頻考點】: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
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之票據權利,受讓人依照《票據法》規定的票據轉讓方式取得票據,并且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則可以取得票據權利的法律制度。
1.票據權利善意取得的要件
(1)轉讓人是“形式上”的票據權利人,從“形式上”享有處分權。轉讓人必須是票據記載的最后持票人(收款人或者被背書人),受讓人才有理由相信其有處分權。
(2)轉讓人“實質上”沒有處分權。
(3)受讓人依照《票據法》規定的轉讓方式取得票據。即受讓人基于背書轉讓的方式取得票據,而且符合背書行為的形式和實質要件。
(4)受讓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如果受讓人明知轉讓人沒有處分權,則不能取得票據權利。
【解釋】轉讓人沒有處分權的多數情形是因為轉讓人與其前手之間的票據行為無效。受讓人并無義務審查轉讓人與其前手之間的法律關系,更沒有義務審查更早的法律關系。只有在受讓人因為某種其他原因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相關事由時,才導致其存在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
(5)受讓人須付出相當對價。
【解釋】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在無權處分的情形下,其前手并不享有票據權利,因此,無償取得票據的,即使受讓人善意也不能取得票據權利。
2.票據權利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1)受讓人取得票據權利;
(2)原權利人喪失票據權利。
3.票據權利善意取得制度的參照適用
【案例1】無權代理人A以甲公司的名義簽發一張支票給乙公司,收款人乙公司明知A沒有代理權。在本案中:(1)代理行為無效,乙公司不能取得票據權利;(2)如果乙公司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丙公司可以取得票據權利。此時,乙公司應承擔背書人的票據責任,甲公司不承擔票據責任,A應承擔作為出票人的票據責任。
【案例2】甲擬出票給乙,記載完畢后票據遺失,被丙拾得。丙冒充乙并偽造乙的簽章,將其背書轉讓給丁。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則丁可以取得票據權利。此時,乙、丙作為被偽造人和偽造人,均不承擔票據責任;甲的簽章是真實簽章,甲應承擔票據責任。
【解釋】上述兩個案例的特點在于,出票行為在實質上并未生效,票據上并不存在任何真實的票據權利,因此,此后的背書轉讓行為在實質上并非對他人的票據權利進行處分。但是,由于出票行為在形式上并無瑕疵,從被背書人的角度(善意且無重大過失、支付對價、符合背書行為的形式和實質要件),有維護交易安全的必要。因此,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制度應當被參照適用于此類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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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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