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高頻考點: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東奧小編】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經濟法》高頻考點:票據的偽造和變造。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九章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第三單元票據權利和票據行為的內容。
【考頻分析】:
考頻:★★★★★
注釋:本考點2013年、2014年考過案例題。

1.票據的偽造
2.票據變造
【高頻考點】: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1.票據的偽造(2002年案例分析題、2008年單選題、2009年案例分析題、2011年案例分析題、2013年案例分析題、2014年案例分析題)
【解釋1】票據偽造,是指假冒或者虛構他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而進行的票據行為(包括出票、承兌、保證、背書)。
【解釋2】如果票據行為人指明本人(被代理人)的存在并以代理人的身份在票據上簽章,即使其欠缺代理權,也不構成票據偽造,而是無權代理。
(1)偽造人
由于偽造人沒有以自己的名義“在票據上”簽章,因此不承擔(任何)“票據責任”。但是,如果偽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2)被偽造人
①在假冒他人名義的情形下,被偽造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②在虛構他人名義的情形下,并不存在一個真正的“被偽造人”,因此不存在相應的法律后果承擔問題。
(3)真正簽章人
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在票據上真正簽章的當事人,仍應對被偽造的票據的債權人承擔票據責任,票據債權人在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的真正簽章人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2.票據變造(2004年案例分析題、2008年單選題)
(1)變造前在票據上簽章的票據行為人,依照原記載事項負責。
(2)變造后在票據上簽章的票據行為人,依照變造后的記載事項負責。
(3)如果無法辨別簽章發生在變造之前還是之后,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解釋1】(1)票據的偽造僅限于“簽章”;(2)票據的變造是指對“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如出票日期)加以改變。
【解釋2】(1)票據的變造是指“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通過剪接、挖補、覆蓋、涂改等形式偷偷摸摸地加以非法改變,屬于違法行為;(2)原記載人“有權”對“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以外的記載事項(如出票人賬號、付款人名稱)進行合法更改,更改時由原記載人在更改處簽章證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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