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并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權的適用范圍不僅僅局限于合同關系,其他法律關系(如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也可以產生留置權。
更新時間:2022-03-09 15:36:26 查看全文>>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并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權的適用范圍不僅僅局限于合同關系,其他法律關系(如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也可以產生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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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和質權的區別是:
標的物不同
質權是動產和權利;留置權一般包括主物、從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等。
成立要件不同
質權是設定必須移轉質物的占有;留置權是留置債務人之動產。
質權的設定:
1.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留置權屬于法定的擔保物權,但當事人可以約定排除留置權的適用。
留置權的成立條件——留置債務人之動產
(1)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之動產。
(2)債權已屆清償期
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留置權的成立要件有:
(1)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之動產。
(2)債權已屆清償期
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留置權屬于法定的擔保物權,但當事人可以約定排除留置權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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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的成立要件
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留置權的善意取得:如果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權。
債權已屆清償期
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還所占有的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動產的占有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1.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例如:甲為乙有償保管某物,保管期滿,乙取走保管物卻未付保管費。于是,甲謊稱乙取走的保管物有誤,要求乙送回調換。待乙送回該物,甲即予以扣留,要求乙支付保管費。在本中,保管物已被乙取走,債權人甲未能占有保管物,不能留置;而后,甲騙乙將保管物送回時,甲雖占有保管物但并非合法占有,依然不能留置。
2.債權已屆清償期
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例如:甲為了確保對乙的一項未到期債權能夠順利實現,扣留乙交其保管的某物不還。在本中,由于甲的債權未到期且無證據證明乙無支付能力,甲無權留置乙交其保管的物品。
3.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從注會考試的角度分析,可以按照下面來掌握:
1.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其中,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留置權的行使對象僅限于動產,而且必須是債權人合法占有的動產,如果因侵權行為非法占有的,不能產生留置權。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者返還所占有的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1.基本概念: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該財產,并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2.不得留置:留置權人在法律規定不得留置(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按照其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依照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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