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的成立條件是什么
精選回答
答案:
1.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例如:甲為乙有償保管某物,保管期滿,乙取走保管物卻未付保管費。于是,甲謊稱乙取走的保管物有誤,要求乙送回調換。待乙送回該物,甲即予以扣留,要求乙支付保管費。在本案中,保管物已被乙取走,債權人甲未能占有保管物,不能留置;而后,甲騙乙將保管物送回時,甲雖占有保管物但并非合法占有,依然不能留置。
2.債權已屆清償期
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例如:甲為了確保對乙的一項未到期債權能夠順利實現,扣留乙交其保管的某物不還。在本案中,由于甲的債權未到期且無證據證明乙無支付能力,甲無權留置乙交其保管的物品。
3.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例如:甲企業向乙企業購買了一批總價款100萬元的建筑材料,甲企業支付了60萬元,約定其余的40萬元在3個月內付清。后甲企業將一臺價值30萬元的施工設備交由乙企業代為保管。3個月后,幾經催告,甲企業仍未支付乙企業40萬元貨款。在本案中:(1)40萬元是建筑材料買賣合同的價款,而施工設備是保管合同的標的物,二者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2)由于本案雙方當事人均為企業,不受“同一法律關系”的限制,乙企業可以留置施工設備;(3)如果本案有一方當事人是自然人或者雙方當事人均為自然人的,則受“同一法律關系”的限制,不得留置。
更多注冊會計師精彩內容,請關注東奧注冊會計師頻道。
免費試聽 全部>>
-
注會
營運資本管理
2025《財管》應試·基礎精修...
免費
已有2500人學習 -
注會
利潤最大化
2025《財管》應試·基礎精修...
免費
已有2500人學習 -
注會
股東與經營者之間利益沖突與協調
2025《財管》應試·基礎精修...
免費
已有2500人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