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濟責任審計是指由獨立的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依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財經法令、法規、制度以及計劃、預算、經濟合同等,對經濟責任關系主體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監督、審查、評價和證明的一種審計方式。
更新時間:2022-11-04 13:53:28 查看全文>>
經濟責任審計是指由獨立的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依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財經法令、法規、制度以及計劃、預算、經濟合同等,對經濟責任關系主體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監督、審查、評價和證明的一種審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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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抽樣的三種方法包括任意抽樣法、判斷抽樣法和統計抽樣法。
審計抽樣是指注冊會計師對具有審計相關性的總體中低于100%的項目實施審計程序,使所有抽樣單元都有被選取的機會,為注冊會計師針對整個總體得出結論提供合理基礎。
審計抽樣可能為某賬戶余額的準確性提供進一步佐證證據,注冊會計師通常只需要評價該賬戶余額是否存在重大錯報,而不需要確定其初始金額,這些初始金額在審計抽樣開始之前已由被審計單位記錄并匯總完畢。
審計抽樣應當同時具備三個基本特征:
1.對具有審計相關性的總體中低于百分之百的項目實施審計程序;
2.所有抽樣單元都有被選取的機會;
3.可以根據樣本項目的測試結果推斷出有關抽樣總體的結論。
充分性(數量要求)和適當性(質量要求)是審計證據的兩大特征。
(一)審計證據的充分性
1.審計證據的充分性是對審計證據數量的衡量,主要與注冊會計師確定的樣本量有關;
2.審計證據的數量受注冊會計師對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的影響,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越高,需要的審計證據可能越多;
3.審計證據的數量受審計證據質量的影響,質量越高,需要的證據可能越少;
4.注冊會計師僅靠獲取更多的審計證據可能無法彌補其質量上的缺陷。
(二)審計證據的適當性
直接經濟利益和間接經濟利益的區別
直接經濟利益是指下列經濟利益:
個人或實體直接擁有并控制的經濟利益;個人或實體通過集合投資工具、信托、實體或合伙組織、或第三方而實質擁有的經濟利益,并且有能力控制這些投資工具,或影響其投資決策。
一些常見的直接經濟利益包括證券或其他參與權,諸如包括股票、債券、認沽權、認購權、期權、權證和賣空權等。
間接經濟利益:是指個人或實體通過集合投資工具、信托、實體或合伙組織、或第三方而實質擁有的經濟利益,但沒有能力控制這些投資工具,或影響其投資決策。
判斷原則:
受益人可能通過集合投資工具、信托等投資工具擁有經濟利益。確定經濟利益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取決于受益人能否控制投資工具或具有影響投資決策的能力。
是為了規范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高審計質量和效果,根據《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和《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的準則。
是指依據國家規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通過對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所在企業的資產、負債、權益和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企業重大經營決策等有關的經濟活動,企業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情況的檢查監督,對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評價的審計活動。通常由企業委派的總經理或專門的內部審計部門負責經濟責任審計。
一、制定審計方;
二、下達審計通知書及資料準備清單;
三、現場審計;
四、撰寫審計工作底稿;
五、溝通審計意見;
離任審計,或稱任期終結審計,是指對法定代表人整個任職期間所承擔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所進行的審查、鑒證和總體評價活動。這一活動,對于引導和規范法定代表人的經營思想和經營行為、維護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權益和揭露非法行為,對于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建立完善現代企業制度,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同時,通過離任審計,客觀評價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內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可以為組織人事部門正確、科學地考核和任用干部提供重要而具體的根據。
離任審計流程
1、進行離任審計立項。通常由企業的內部審計部門根據董事會或者審計委員會的委托,按照內部審計準則及國家相關規定,對領導人員任職期間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與綜合評價。有時可以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來執行。
2、確定并組成審計小組,下發審計通知書。在明確了離職人崗位職責與離職期限之后,由被審計單位準備相關資料,審計小組根據離職人提交的述職報告,擬定審計方。
3、具體實施審計。包括具體的訪談、檢查、詢問等程序。
4、審計小組起草并出具審計報告。在審計小組經過審計程序,評定經營成果與財務核算真實合規、重大決策無誤后,征求被審計單位和離職人的意見,出具并發布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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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是由國家授權或接受委托的專職機構和人員,依照國家法規、審計準則和會計理論,運用專門的方法,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經營管理活動及其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正確性、合規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查和監督,評價經濟責任,鑒證經濟業務,用以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一項獨立性的經濟監督活動。
關于審計
1、審計的基本職能
審計的基本職能是監督,而且是經濟監督,是以第三者身份所實施的監督。
2、審計的主體
審計的主體是從事審計工作的專職機構或專職的人員,如國家審計機關 審計的對象是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他經濟活動,這就是說審計對象 僅包括會計信息及其所反映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還包括其他經濟信息及其所反映的其他經濟活動。
3、審計的基本工作方式
審計工作,是指由國家授權或接受委托的專職機構和人員,依照國家法規、審計準則和會計理論,運用專門的方法,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經營管理活動及其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正確性、合規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查和監督,評價經濟責任,鑒證經濟業務,用以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一項獨立性的經濟監督活動。
審計的主要工作內容是:
1、審計的工作是審計資料作出證據搜集及分析,以評估企業財務狀況,然后就資料及一般公認準則之間的相關程度作出結論及報告。
2、檢討組織的運作程序及方法以評估其效率及效益;履行審計(遵行審計);評估組織是否遵守由更高權力機構所訂的程序、守則或規條。
3、對財務報表審計:評估企業或團體的財務報表是否根據公認會計準則編制,一般由獨立會計師進行。評估企業或機構的資訊系統的安全性,完整性、系統可靠性及一致性。
審計工作內容分類:
按審計內容分類,我國一般將審計分為財政財務審計和經濟效益審計。
1、財政財務審計
1.含義不同
離任審計,或稱任期終結審計,是指對法定代表人整個任職期間所承擔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所進行的審查、鑒證和總體評價活動。
經濟責任審計,指企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承包人在任期內或承包期內應負的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所進行的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目的是分清經濟責任人任職期間在本部門、本單位經濟活動中應當負有的責任,為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兌現承包合同等提供參考依據。經濟責任審計的依據是《審計法》、《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以及國家干部管理的有關規定。
2.審計的原因不同
離任審計只是由于要離開現任崗位而進行的審計。
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為了確定任職期間經濟責任狀況而進行的審計。
3.審計的時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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