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抽樣的三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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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抽樣的三種方法包括任意抽樣法、判斷抽樣法和統計抽樣法。
審計抽樣是指注冊會計師對具有審計相關性的總體中低于100%的項目實施審計程序,使所有抽樣單元都有被選取的機會,為注冊會計師針對整個總體得出結論提供合理基礎。
審計抽樣可能為某賬戶余額的準確性提供進一步佐證證據,注冊會計師通常只需要評價該賬戶余額是否存在重大錯報,而不需要確定其初始金額,這些初始金額在審計抽樣開始之前已由被審計單位記錄并匯總完畢。
審計抽樣應當同時具備三個基本特征:
1.對具有審計相關性的總體中低于百分之百的項目實施審計程序;
2.所有抽樣單元都有被選取的機會;
3.可以根據樣本項目的測試結果推斷出有關抽樣總體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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