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任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的區別
精選回答
1.含義不同
離任審計,或稱任期終結審計,是指對法定代表人整個任職期間所承擔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所進行的審查、鑒證和總體評價活動。
經濟責任審計,指企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承包人在任期內或承包期內應負的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所進行的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目的是分清經濟責任人任職期間在本部門、本單位經濟活動中應當負有的責任,為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兌現承包合同等提供參考依據。經濟責任審計的依據是《審計法》、《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以及國家干部管理的有關規定。
2.審計的原因不同
離任審計只是由于要離開現任崗位而進行的審計。
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為了確定任職期間經濟責任狀況而進行的審計。
3.審計的時間不同
離任審計往往只能在離任時進行。
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再任職期間進行審計,也可以在離任時進行。
4.審計重點不同
離任審計不僅要評價任職期間內的經濟責任,還要考慮行政責任。
經濟責任審計僅評價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
5.審計效果不同
離任審計起不到有效監督和改進管理的作用。
經濟責任審計可以發現在管理中的問題,糾正錯誤、挽回經濟損失。促進崗位加強管理。
6.審計評價的側重點不同
離任審計對任職期間的工作情況、政績、業績、經濟責任及行政責任、存在的問題等進行全面、綜合評價。
經濟責任審計側重于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附帶評價任職期間的政績、業績等。
離任審計
是指對法定代表人整個任職期間所承擔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所進行的審查、鑒證和總體評價活動。這一活動,對于引導和規范法定代表人的經營思想和經營行為、維護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權益和揭露非法行為,對于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建立完善現代企業制度,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同時,通過離任審計,客觀評價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內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可以為組織人事部門正確、科學地考核和任作干部提供重要而具體的根據。
離任審計是審計人員對受托管理資財的運用及其效果所負責任進行的監督、評價活動。其理論根據為:審計是因兩權分離后受托經濟責任的產生而產生的,歸根到底審計就是審查資財管理者對資財所有者應履行的經濟責任。
現代審計中的財務審計和管理審計,是離任審計的兩種表現形式。前者審查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后者審查資金運動的效果和效率情況。
經濟責任審計
是指依據國家規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通過對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所在企業的資產、負債、權益和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企業重大經營決策等有關的經濟活動,企業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情況的檢查監督,對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評價的審計活動。通常由企業委派的總經理或專門的內部審計部門負責經濟責任審計。
經濟責任審計的一般流程
一、制定審計方案;
二、下達審計通知書及資料準備清單;
三、現場審計;
四、撰寫審計工作底稿;
五、溝通審計意見;
六、撰寫審計報告;
七、下達審計報告至企業負責人及所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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