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所得稅額是什么
精選回答
應納稅所得額,是指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納稅人在一定期間所獲得的所有應稅收入減除在該納稅期間依法允許減除的各種支出后的余額,是計算企業所得稅稅額的計稅依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
一、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原則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1、直接法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前年度虧損
2、間接法計算
間接法,是指在會計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或減按照稅法規定調整的項目金額后,即為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總額±納稅調整項目金額
三、應納稅所得額項目扣除
1、應納稅所得額予以扣除項目:成本、費用、稅金、損失。
2、不予扣除的項目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項目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1)資本性支出;
(2)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
(3)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4)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納稅人逾期歸還銀行貸款,銀行按規定加收的罰息,不屬于行政性罰款,允許在稅前扣除);
(5)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有賠償的部分;
(6)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的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的捐贈: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金融保險企業1.5%)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納稅人的非公益、救濟性捐贈不得扣除。
(7)各種贊助支出;
(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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