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轄_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民事審判基本制度 | 級別管轄 | 地域管轄 | 指定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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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指定管轄
【所屬章節】
第十七章 民事訴訟法
【知識點】指定管轄
指定管轄
指定管轄 | (1)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2)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逐級進行、裁定方式作出) 【提示】對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案件,下級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指定管轄裁定作出前,下級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裁定的,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定指定管轄的同時,一并撤銷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 | |
管轄權“下→上”轉移 | (1)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2)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 |
管轄權“上→下”轉移 | 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后,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將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1)破產程序中有關債務人的訴訟案件 (2)當事人人數眾多且不方便訴訟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其他類型案件 |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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