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訴訟_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共同訴訟 | 訴訟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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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共同訴訟
【所屬章節】
第十七章 民事訴訟法
【知識點】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
(一)必要的共同訴訟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2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認為必須合并審理,并作出同一判決的訴訟。在必要的共同訴訟中,共同訴訟人必須一同起訴或者一同應訴,彼此有連帶關系,其中1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
勞務派遣 | 在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以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為當事人。當事人主張勞務派遣單位承擔責任的,該勞務派遣單位為共同被告 |
個體工商戶 |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登記的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
個人合伙 | 在訴訟中,未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合伙的全體合伙人為共同訴訟人。個人合伙有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全體合伙人可以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由全體合伙人出具推選書 |
企業分立 | 企業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分立后的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
借用 | 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 |
保證合同糾紛 | 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保證合同約定為一般保證,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 |
無民、限民致人損害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監護人為共同被告 |
繼承遺產 | 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愿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將其列為共同原告 |
代理 | 原告起訴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為共同被告 |
共有財產 | 共有財產權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權人起訴的,其他共有權人為共同訴訟人 |
掛靠 | 以掛靠形式從事民事活動,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該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為共同訴訟人 |
(二)普通的共同訴訟
概念 | 普通的共同訴訟,是指訴訟標的屬于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訴訟。普通的共同訴訟當事人之間沒有共同權利義務,其中1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
條件 | 普通的共同訴訟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訴訟標的屬于同一種類(不能是共同的) (2)幾個訴訟必須屬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轄 (3)幾個訴訟必須適用同一種訴訟程序 (4)合并審理能夠達到簡化訴訟程序、節省時間和費用的目的 |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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