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管轄_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民事審判基本制度 | 級別管轄 | 地域管轄 | 指定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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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地域管轄
【所屬章節】
第十七章 民事訴訟法
【知識點】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
(一)一般地域管轄(普通管轄)
1.原告就被告: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是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誰”提起民事訴訟 | 地域管轄 | |
公民 |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解釋1】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 【解釋2】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 |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解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 |
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伙、合伙型聯營體 | 注冊登記 | 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 |
沒有注冊登記 | 幾個被告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
2.例外規定
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3)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5)被告一方被注銷戶籍 |
“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1)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 (2)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 |
(二)特殊地域管轄(特別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是指以當事人住所地、訴訟標的、訴訟標的物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的管轄。(2023年調整)
合同糾紛 | 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 |
合同履行地點 | 約定 | (1)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沒有約定、約定不明 | (1)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2)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3)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提示】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 |
合同履行地點 | 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 | (1)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
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 | (1)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 | |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 | 被告住所地、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 |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 被告住所地、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
其他保險合同糾紛 | 被告住所地、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 |
票據糾紛 | 被告住所地、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轄 | |
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股東知情權、公司決議、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減資、公司增資等糾紛 | 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 | 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
侵權行為 | 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
信息網絡侵權行為 | 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 |
因產品、服務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 | 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服務提供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 | 被告住所地、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人民法院管轄 | |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 | 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
海難救助費用 | 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 |
共同海損 | 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人民法院管轄 |
(三)協議管轄
協議管轄,是指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者發生之后,用書面協議的方式,選擇管轄法院。
1.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2.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管轄協議約定由一方當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協議簽訂后當事人住所地變更的,由簽訂管轄協議時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合同轉讓的,合同的管轄協議對合同受讓人有效,但轉讓時受讓人不知道有管轄協議,或者轉讓協議另有約定且原合同相對人同意的除外。
5.當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養關系后發生財產爭議,約定管轄的,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協議管轄的規定確定管轄。
(四)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是指基于法律規定,某些案件必須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權管轄,也不準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
不動產糾紛 | 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解釋】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提示】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
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 | 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
繼承遺產糾紛 | 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
(五)共同管轄、選擇管轄
1.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共同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選擇管轄)。
2.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3.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立案后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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