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審判基本制度_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民事審判基本制度 | 級別管轄 | 地域管轄 | 指定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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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民事審判基本制度
【所屬章節】
第十七章 民事訴訟法
【知識點】民事審判基本制度
民事審判基本制度
(一)公開審判制度
應當不公開審理 |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
可以不公開審理 |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
調解不公開 |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調解過程不公開,但當事人同意公開的除外 |
公開宣判 |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
(二)合議制度
第一審民事案件 | 合議庭 | 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
獨任審理 | (1)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2)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 | |
第二審民事案件 | 合議庭 | 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
獨任審理 | 中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結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訴的第二審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 |
其他 | 特別程序 | (1)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 (2)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
督促程序 | 可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 |
公示催告 | 適用公示催告程序審理案件,可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判決宣告票據無效的,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 | |
不得獨任審理的情形 | (1)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 (2)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 (3)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 (4)屬于新類型或者疑難復雜的案件 (5)法律規定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的案件 (6)其他不宜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的案件 | |
轉化 | 主動轉 |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的,應當裁定轉由合議庭審理 |
異議轉 | 當事人認為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轉由合議庭審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
(三)回避制度
適用主體 | 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
回避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
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
(四)兩審終審制度
按照小額訴訟程序、特別程序、督促程序以及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一律實行一審終審。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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