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_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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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失業保險
【所屬章節】
第十六章 社會保險法
【知識點】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
領取條件 |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 |
給付期限 | 累計繳費時間Y |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
1年≤Y<5年 | ≤12月 | |
5年≤Y<10年 | ≤18月 | |
Y≥10年 | ≤24月 | |
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 ||
停止享受 |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的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 |
失業保險費的繳納 | (1)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 (2)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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