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_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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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工傷保險
【所屬章節】
第十六章 社會保險法
【知識點】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
(僅用人單位繳納)
基本原則 | (1)無過錯雇主責任原則 (2)嚴格區別工傷與非工傷原則 (3)工傷補償與預防、康復相結合原則 (4)嚴格科學的工傷認定與鑒定標準原則 | |
適用范圍 | 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不包括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 |
工傷認定 |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 |
視同工傷 |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 |
不得認定 | (1)因故意犯罪受到傷害的 (2)因醉酒或者吸毒受到傷害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
申請 | 用人單位 | —— |
其他主體 |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 |
舉證責任 |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 |
工傷保險基金 |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 |
工傷保險待遇 | 工傷保險基金負擔 | 工傷醫療康復待遇、輔助器具配置待遇、傷殘待遇、死亡待遇 |
用人單位負擔 | 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及陪護、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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