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序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序。
【內容導航】:
1.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序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4篇第三章刑事訴訟法律制度第六節刑事訴訟程序的內容。
【基礎考點】: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序
1.自訴案件的范圍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公訴轉自訴”案件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2.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被害人的近親屬都有權以書狀或口頭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3.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案件的特點是先起訴,后立案,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對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其他情形則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包括:
(1)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的;
(2)對不符合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條件的、證據不充分的、犯罪已過追訴期限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3)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外,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4)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后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解釋1】對自訴人經說服撤回自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解釋2】自訴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對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視為自訴人對其他侵害人放棄告訴權利。
4.審理要求
(1)自訴人經過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相關鏈接】行政訴訟被告經法院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2)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調查核實。
(3)被告人實施的兩個以上的犯罪行為,分別屬于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審理公訴案件時,對自訴案件一并審理。
(4)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中止審理”,被告人歸案后,應當恢復審理,必要時應當對被告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5)人民法院對于依法宣告無罪的自訴案件,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當依法進行調解或者一并作出判決。
(6)調解與和解
①自訴案件,原則上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公訴轉自訴”案件不適用調解
②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7)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
5.審理期限
(1)被告人未被羈押:受理后6個月以內宣判;
(2)被告人被羈押:受理后2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能超過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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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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