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立案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立案。
【內容導航】:
1.有權立案的機關
2.立案材料
3.審查立案材料
4.處理立案材料
5.立案監督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4篇第三章刑事訴訟法律制度第五節立案、偵查、提起公訴的內容。
【基礎考點】:立案
1.有權立案的機關
在我國,有權立案的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對軍內刑事案件有立案權的軍隊保衛部門和對罪犯在監獄內的犯罪有立案權的監獄。
2.立案材料
(1)立案材料的來源
①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直接發現或獲得的材料;
②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或者舉報;
③被害人的報案或者控告;
④犯罪分子的自首;
⑤公民扭送。
(2)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都應當接受。
(3)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
(4)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
(5)公安司法機關應當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保密,并保障他們及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愿意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們保密。
3.審查立案材料
人民法院在審查過程中,如果認為自訴人提出的證據不充分,可以要求自訴人提出補充證實有關犯罪事實的材料,但在立案前法院不得進行調查。
4.處理立案材料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決定不立案的,應當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5.立案監督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東奧網站發布的知識點由于內容及時更新的需要發布的是往年教材內容,需要查詢最新知識點內容的考生請參考2014《輕松過關》系列參考書及相關課程,目前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教材和相關輔導書均未上市,敬請關注!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 上一個文章: 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非法證據及排除
- 下一個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