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非法證據及排除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非法證據及排除。
【內容導航】:
1.非法證據及排除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4篇第三章刑事訴訟法律制度第四節證據的內容。
【基礎考點】:非法證據及排除
1.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1)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2)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2.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
3.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法庭調查
(1)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
(2)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而非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
(3)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
(4)對于經過法庭審理,確認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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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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