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提起公訴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提起公訴。
【內容導航】:
1.提起公訴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4篇第三章刑事訴訟法律制度第五節立案、偵查、提起公訴的內容。
【基礎考點】:提起公訴
1.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2.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
3.補充偵查
(1)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2)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3)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
(4)對于2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4.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5.決定
(1)決定的類型
決定類型 |
適用情形 |
決定起訴 |
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
應當不起訴 |
(1)沒有犯罪事實 (2)有法定不起訴情形 |
可以不起訴 |
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
(2)“不起訴決定”的后續事項
①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②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③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④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⑤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⑥對于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7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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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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