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偵查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偵查。
【內容導航】:
1.偵查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4篇第三章刑事訴訟法律制度第五節立案、偵查、提起公訴的內容。
【基礎考點】:偵查
1.偵查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軍隊保衛部門以及監獄。
2.偵查措施的種類
偵查措施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證、書證,鑒定,技術偵查措施,通緝。
刑 罰 |
強制措施 |
偵查措施 |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無期徒刑 (5)死刑(立即執行和緩期2年執行) (6)罰金 (7)剝奪政治權利 (8)沒收財產 (9)驅逐出境 |
(1)拘傳 (2)取保候審 (3)監視居住 (4)拘留 (5)逮捕 |
(1)訊問犯罪嫌疑人 (2)詢問證人、被害人 (3)勘驗、檢查 (4)搜查 (5)查封、扣押物證、書證 (6)鑒定 (7)技術偵查措施 (8)通緝 |
3.訊問犯罪嫌疑人
(1)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
(2)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3)傳喚犯罪嫌疑人接受訊問
①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②傳喚時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③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④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犯罪嫌疑人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⑤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⑥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
4.詢問證人、被害人
(1)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2)詢問證人、被害人應當個別進行。
5.勘驗、檢查
(1)勘驗的對象是場所、物品和尸體,而檢查的對象是活人的人身。
(2)偵查人員執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3)對于死因不明的尸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4)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5)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對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認為需要復驗、復查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復驗、復查,并且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
(6)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偵查實驗;偵查實驗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實驗的人簽名或者蓋章。
6.搜查
(1)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2)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7.查封、扣押物證、書證
(1)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2)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3)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
(4)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5)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8.技術偵查措施
(1)技術偵查措施通常包括電子偵聽,電話監聽,電子監控,秘密拍照、錄像,進行郵件檢查等。
(2)適用范圍
①公安機關在立案后,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②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后,對于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③追捕被通緝或者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準,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3)批準決定自簽發之日起“3個月以內”有效。對于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準,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3個月”。
(4)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5)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查;但是,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
(6)對涉及給付毒品等違禁品或者財物的犯罪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實施控制下交付。
(7)采取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果使用該證據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采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必要的時候,可以由審判人員在庭外對證據進行核實。
9.通緝
(1)被通緝的對象必須是依法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2)只有公安機關有權發布通緝令,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單位、組織和個人都無權發布;各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發布。
10.偵查期限
(1)起算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2)延長
①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②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③下列案件在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A)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B)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C)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D)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④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按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3)重新計算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11.偵查終結
(1)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
(2)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3)對案件的處理
①犯罪事實、情節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制作《起訴意見書》,移送檢察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辯護律師;
②已經構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即應不予起訴的:制作《不起訴意見書》,移送檢察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辯護律師;
③發現不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撤銷案件。
東奧網站發布的知識點由于內容及時更新的需要發布的是往年教材內容,需要查詢最新知識點內容的考生請參考2014《輕松過關》系列參考書及相關課程,目前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教材和相關輔導書均未上市,敬請關注!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 上一個文章: 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立案
- 下一個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