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公訴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公訴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
【內容導航】:
1.公訴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4篇第三章刑事訴訟法律制度第六節刑事訴訟程序的內容。
【基礎考點】:公訴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
1.人民法院在受理公訴案件后,在開庭前只進行程序性審查,只要確認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所需材料齊備,并屬于本院管轄的,就應當開庭審判。
2.法庭審判程序: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評議和宣判5個階段。
3.證人出庭作證(2013年新增)
(1)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2)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3)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10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4)人民警察可以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4.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2013年新增)
5.判決作出后,宣判的方式有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兩種;無論采用何種方式,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6.延期審理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于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解釋】對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
7.中止審理(2013年調整)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1)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脫逃的;
(3)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8.審理期限(2013年重大調整)
人民法院審理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2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3個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1)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
(2)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
(3)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4)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5)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6)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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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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