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列支的會議費處理問題
企業列支的會議費,票據既有寫明會議費的各個酒店、會議中心的機打發票,也有大量的定額發票,無會議明細附表。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列支在會議費中的無法確定費用性質的支出,能否直接作為業務招待費在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列支在會議費中但無法確定費用性質的支出,無法證明與生產經營活動的相關性,不能稅前扣除。
因拆遷而重新購置的固定資產轉讓成本計算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11號公告)規定,在2012年10月1日前已簽訂拆遷協議的企業,重新購置的固定資產可以作為搬遷支出,從搬遷收入中扣除,但所計提的折舊費不能在稅前扣除。以后轉讓該固定資產時如何計算固定資產轉讓成本?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復扣除。因此,該固定資產轉讓時,其轉讓成本應為該固定資產的購置成本剔除已在搬遷收入中扣除部分和在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后的余額。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 上一篇文章: 應收賬款催收的一般技巧
- 下一篇文章: 教你如何鑒別發票“真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