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正在緊張進行中。為幫助納稅人順利完成匯算清繳,減少涉稅風險,本文依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特別是近一年來國家新出臺的涉及企業所得稅方面的稅收政策,對實際工作中涉及政策變化需要銜接說明的內容,以及納稅人詢問較多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難點、熱點問題作一歸納解析。
核定征收企業取得利息收入的計稅問題
2013年,甲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10%)征收方式,10月取得一筆利息收入50萬元,應繳企業所得稅是50×10%×25%=1.25(萬元),還是50×25%=12.5(萬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二條規定,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實行查賬征收的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種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從年報(A類)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中可以看出,實行查賬征收的納稅人,收入總額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其中第(五)項為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利息收入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收入總額的組成部分。因此,利息應計入應稅收入額,按照規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即50×10%×25%=1.25(萬元)。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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