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共用水電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商事登記改革后,涌現出許多商務服務公司,這類公司的模式往往是租賃一個較大的辦公場地,分割成若干小區域用于設立公司,由此帶來共用水、電、氣問題,通常水、電、氣發票均由商務服務公司取得,各公司分攤該費用,由此導致的稅前扣除憑證的合法性問題,應如何解決?
上述分攤的費用,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涉及各方可以憑租賃合同和供水、供電、燃氣等公司開具給出租方的原始水電氣等發票的復印件,按水電氣等原價分攤方案,經雙方確認的用水、用電、用氣分割單(蓋章)等憑據作為稅前扣除依據。
轉持股份取得的分紅能否作為免稅收入問題
2013年,A公司借款給B公司100萬元,由B公司投資于C公司,C公司稅后利潤分紅給B公司20萬元,再由B公司將此20萬元劃給A公司。A公司取得的20萬元分紅可否作為免稅收入?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企業通過第三方轉持的股份,其實質為債權性投資而非股權性投資,其分紅不能作為免稅收入。因此,A公司取得的20萬元分紅不能作為免稅收入。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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