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車公用稅前扣除問題
在日常工作中,很多公司存在產權屬于個人的車輛用于公司生產經營,公司也為這些車輛承擔全部或部分費用,這些費用能否合理、合法地在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稅前扣除需要取得合法憑證。車輛產權屬于個人,但確實用于企業生產經營,企業承擔合理的費用,也合情合理,但是單憑員工報銷的燃油費、停車費、過路過橋費,還不足以證明上述費用屬于“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因此,建議企業按公允價值與資產所有者簽訂租賃合同,清晰約定發生的相關費用承擔歸屬,通過租賃關系,將所有權權屬問題變為使用權,憑租金發票和其他合法憑證,在稅前扣除租金及合同約定的其他相關費用。否則,所有權或使用權不在本企業的資產(如投資者個人資產等)發生的一切費用不允許稅前扣除。
以租賃關系解決費用列支問題,應當注意兩方面:一是不宜將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約定由公司承擔,車輛不可避免有個人(資產所有者)使用的部分,應當視情況按照合理方法分攤發生的費用。二是在費用報銷時應列明以下事項:租入車輛的車牌號,報銷期間的里程,報銷過路過橋費、停車費的明細和事由等。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 上一篇文章: 應收賬款催收的一般技巧
- 下一篇文章: 教你如何鑒別發票“真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