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分支機構計算分攤稅款的三個因素如何確定?
答:根據《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辦法》第十七條又細化了“三因素”的具體所屬區間和具體內?,即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是指分支機構上年度全年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數據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資產總額數據,是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核算的數據,明確了“三因素”是會計核算數據,而不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概念,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這可以提高“三因素”的確定性,減少總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之間的分歧。
6、計算分攤稅款的三個因素確定后,計算分攤稅款的比例是否調整?
答:根據《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分支機構分攤比例按《辦法》規定方法一經確定后,當年一般不作調整,即在當年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時均采用同一分攤比例。針對上市公司等首次預繳分攤采用的“三因素”與其后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三因素”數據存在差異的情況,《辦法》第十七條進一步說明,一個納稅年度內,總機構首次計算分攤稅款時采用的分支機構“三因素”數據,與此后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確認的數據不一致的,不作調整,從而保證了年度內分攤比例的一致性。同時,《辦法》第十五條也針對個別情況規定了例外情形,即出現《辦法》第五條第(四)項(當年撤銷分支機構不再參與分攤)和第十六條第二款(總機構設立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部門視同分支機構,參與分攤)、第三款(企業外部重組與內部重組形成新分支機構不視同新設分支機構,參與分攤)情形,應重新計算分攤比例。
7、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何新規定?
答:根據《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若干稅款征收標準的公告》(蘇地稅規〔2013〕2號)規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七條中確認收入的成本利潤率確定為15%;2014年1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第八條中的應稅所得率確定如下:農、林、牧、漁業應稅所得率3%,制造業5%,批發和零售貿易業4%,交通運輸業7%,建筑業8%,飲食業8%,娛樂業15%,其他行業10%,對“其他行業”中實際利潤水平較高的部分行業,各省轄市地方稅務局按規定進行相關測算并報省地方稅務局審查同意后,可在《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規定范圍內另行確定具體的應稅所得率。《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的通知》(蘇地稅發〔2008〕100號)第二條廢止。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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