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核定征收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如何所得稅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7號)第二條規定,依法按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取得的轉讓股權(股票)收入等轉讓財產收入,應全額計入應稅收入額,按照主營項目(業務)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因此,核定征收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應當按該文件的規定全額計入應稅收入額。
7、法人合伙人從有限合伙企業分回的所得如何所得稅處理?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但法人合伙人從有限合伙企業分回的收益作為免稅處理,沒有政策依據,故應并入應稅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8、房地產開發企業地下車庫如何所得稅處理?
答: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文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單獨建造的停車場所,應作為成本對象單獨核算。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所,作為公共配套設施進行處理。若開發商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所,產權歸開發商所有的,單獨作為一個成本對象核算。其性質屬于營利性的公共配套設施,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文第十七條第二款:“屬于營利性的,或產權歸企業所有的,或未明確產權歸屬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以外其他單位的,應當單獨核算其成本。除企業自用應按建造固定資產進行處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開發產品進行處理。”因此,作為營利性配套設施的地下車庫,成本應單獨核算開發成本,將其歸集至開發成本——公共配套設施(地下車庫)之中,完工后結轉至開發產品——地下車庫之中。若開發商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所,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的,可根據國稅發〔2009〕31號文第十七條第一款,屬于非營利性且產權屬于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送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可將其視為公共配套設施,其建造費用按公共配套設施費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9、企業代員工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雇主為雇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8號)第四條規定:雇主為雇員承擔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屬于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凡單獨作為企業管理費列支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稅前扣除。
10、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非居民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應如何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非居民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9號)規定,自2013年2月19日起,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的非居民企業,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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