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綜合管理類
1、2013年起,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答:根據《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十條規定:匯總納稅企業匯算清繳時,由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已預繳的稅款,計算出應繳應退稅款,按照規定的稅款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應繳應退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同時明確:涉及退稅時,也可經總、分機構同意后分別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了總分支機構匯算清繳時應報送的申報表、財務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匯算清繳的主體仍然是總機構,分支機構并不需要進行年度納稅調整,自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只是根據總機構填報的分配表中應繳應退的稅款,就地申報補退稅。
2、對二級分支機構查補稅款如何計算和分配?
答:根據《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該規定,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可自行對其主管二級分支機構實施稅務檢查,但對查補稅款的計算應按照法人所得稅制的要求進行,不得侵犯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明確:對二級分支機構的查補稅款,50%應分配給總機構繳納(總機構所在地和中央國庫待分配賬戶各占25%),50%分配給參與檢查的二級分支機構繳納,未參與檢查的其他二級分支機構不參與查補稅款的分配。
3、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哪些機構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二級分支機構,是指匯總納稅企業依法設立并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登記證書),且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機構。這是對二級分支機構法律形式和運營特點的一般概括。《辦法》同時明確了一種視同二級分支機構的情形,屬于二級分支機構特例。《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總機構設立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非第四條規定的二級分支機構),且該部門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與管理職能部門分開核算的,可將該部門視同一個二級分支機構,按《辦法》規定計算分攤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該部門與管理職能部門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不能分開核算的,該部門不得視同一個二級分支機構,不得按《辦法》規定計算分攤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4、哪些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二級分支機構具體包括:(1)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2)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3)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4)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5)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明確了兩種例外情形,即不視同新設二級分支機構的情形,主要考慮這些機構之前已經存在并已就地分攤繳納稅款,重組之后繼續作為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不應作為新設分支機構,應該按規定繼續計算分攤并就地繳納稅款。具體包括企業外部重組與內部重組兩種情形:(1)匯總納稅企業當年由于重組等原?因從其他企業取得重組當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級分支機構,并作為本企業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該二級分支機構不視同當年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應按《辦法》規定計算分攤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2)匯總納稅企業內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總機構、二級分支機構之間,發生合并、分立、管理層級變更等形成的新設或存續的二級分支機構,不視同當年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應按《辦法》規定計算分攤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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