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與視同銷售的差異
按照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第三條及國稅函〔2010〕148號第三條第八款規定,若將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誤認為視同銷售,則將少計應納稅所得額1000萬元。
(5)換入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換入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2500(萬元),調增長期股權投資計稅基礎1000萬元。
(5)納稅期限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產生的所得,應一次性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也有例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91號)第一條規定:“注冊在試驗區內的企業,因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產生資產評估增值,據此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上海自貿區內的企業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產生的所得,可在5年內分期均勻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6)其他
實務中,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比較容易理解,因為有實體資產的“流入”,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只是一紙股權轉讓協議,及工商登記上投資方的變更,沒有實體資產的“流入”,因此容易被誤解為視同銷售。
三、結論
視同銷售沒有經濟利益的流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有經濟利益的流入,因此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屬于視同銷售;視同銷售沒有所得,但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有所得,這是最大的不同。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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