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務院常務會議的決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國家稅務總局又發布了《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從2014年7月1日起,簡并和統一增值稅征收率,將6%和4%的增值稅征收率統一調整為3%,從而進一步規范稅制、公平稅負。
增值稅計稅方法包括簡易計稅方法和一般計稅方法。簡易計稅方法,其應納稅額為銷售額乘以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稅額,并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小規模納稅人均采用簡易計稅方法。一般計稅方法,其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一般納稅人原則上必須采用一般計稅方法。
近年來,特別是營改增試點以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對一般納稅人發生的部分特定應稅行為,相繼規定可以適用或者選擇適用簡易計稅辦法,為此,本文對適用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行為以及可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最新規定歸納如下。
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的適用
(一)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或者提供“營改增”試點應稅服務,按3%的征收率計稅。
(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計稅。
(三)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減按2%的征收率計稅,并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其不含稅銷售額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第4欄,其利用稅控器具開具的普通發票不含稅銷售額填寫在第5欄。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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