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計稅方法的相關規定
(一)所稱“舊貨”,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二)所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三)按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稅款計算:
1. 銷售額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其應納稅額,納稅人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應納稅額的計算: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2. 納稅人適用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應納稅額=銷售額×2%
(四)一般納稅人發生本文所述應稅行為,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一經選擇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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