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新政策,從2014年開始,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不論是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均可適用20%的稅率,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含)以下的,還可享受減半征收的優惠。從而改變了以往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降低稅率及減半征稅優惠的規定。由于原納稅申報表已不適應新政策的需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4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8號)公布了4種2014年版納稅申報表,該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填報納稅申報表應注意幾種情形的區別
在進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申報時,查賬征收的納稅人預繳稅款,填寫《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核定征收的納稅人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填報《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
一、實行查賬征收,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本年按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
(一)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本年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申報表第14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額”的金額為第10行“實際利潤額”與15%的乘積。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減半征稅優惠政策改按20%的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
(二)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本年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超過1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以及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申報表第14行的金額為第10行“實際利潤額”與5%的乘積。
二、實行查賬征收,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本年按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月)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
(一)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的,可以全年按減半征稅的優惠政策預繳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第25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額”的金額為第22行“本月(季)應納稅所得額”與15%的乘積。
(二)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全年按降低稅率的優惠政策預繳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第25行的金額為第22行金額與5%的乘積。
三、核定應稅所得率征稅,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
(一)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申報表第12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額”的金額為第6行或第9行“應納稅所得額”與15%的乘積。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的,不再享受減半征稅優惠政策而改按20%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
(二)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以及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申報表第12行的金額為第6行或第9行金額與5%的乘積。
四、核定應納所得稅稅額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將根據具體情況,通過調整核定稅額的辦法,直接給予享受優惠政策,年度終了,也無需再報送相關資料。
定額征稅的納稅人在每期申報時,將稅務機關核定本期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額作為申報表第15行“稅務機關核定應納所得稅額”。
五、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減半征稅政策改按20%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
六、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時享受了優惠政策,但年度匯算清繳時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七、已預繳2014年第一季度所得稅而未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可在以后應預繳的稅款中抵減;預繳時未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的,可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計算享受。納稅人按稅務機關的要求,補充報送規定的資料即可。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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