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財務公司實施原則監管的基本構思
(一)合規性監管指標
監管的服從活動是勞動密集型的,而且對于某些監管行為而言,存在成本的規模經濟。學習新政策的啟動成本對監管政策的變化比較敏感。因此,監管政策經常性的小修正比間斷的大修正成本要高。建議將合規性監管指標的彈性納入一線監管的職權范圍,允許監管員行使自由裁量權,根據機構的屬性、狀況、特征等判斷風險的控制是否謹慎,而不是“一刀切”。
(二)市場準入
從機構的準入看,現有的規制監管使得較小的機構有成本上的劣勢,限制了新財務公司的進入。從業務的準入看,產品在最初階段產出低而承擔的監管成本高,于是可能造成間接效率損失,因而現有規制監管不利于金融新產品的引進。過渡中尤其應注意的是市場準入中的監管協調環節。對于未按監管當局引導開展業務和經營活動偏離監管原則的機構,監管當局將各機構監管措施落實到位程度與監管行政許可事項結合起來,將落實監管部門檢查和指導意見的結果與市場準入掛鉤,靈活運用停止批設新機構、取消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停止辦理業務等監管手段,提高機構的違規成本,限制違規機構業務發展的沖動。
(三)法規建設
原則監管區別于規制監管的前提是監管這項行政執法手段所應用的準繩。為實現持續的監管效果,監管機構不能采用一次性或運動式的監管策略,而是從深入調查研究、制定合理的監管規則入手,并保持監管政策的一致性。
實施原則為基礎的監管,實際上是把信任同時賦予了監管者和被監管者。在財務公司領域實施從規制監管向原則監管的過渡,是極具典型意義的嘗試,既是對分類監管的嘗試,也是對金融創新的嘗試;既是對法人金融機構監管的嘗試,也是對大型企業集團資金集中鏈管理的嘗試;既是對小而全的“準混業經營”金融機構進行嘗試,也是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相連接要素市場進行嘗試。對此的探索有著深遠的意義。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 上一篇文章: 財務公司對集團票據管理的模式選擇
- 下一篇文章: 海外上市須過哪些財務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