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財務公司實施原則監管將帶來的影響
(一)再造監管流程
從規制監管向實施原則過渡將面臨的最直接的問題,是誰來實施原則監管,如何實施原則監管,在原則監管的框架下原有的規制或法規將處于什么地位等。為使監管者更好地履職,更好地對風險判斷,在保證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將有更多的原則性法規出臺,而不是大量依靠剛性的指標控制。同時,原則導向監管使得實施監管強制措施的依據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改變,即原則依據增多,細則依據減少。再造監管流程,即要明確各級監管機構、部門和人員的職責,給予主監管員和主查人相應的權限。在過渡階段,逐步界定職責,允許監管人員在授權范圍內獨立行使其專業判斷和監管權,以提高監管效率和效果。
(二)調動監管者和監管對象積極性
原則監管一方面可以調動財務公司的積極性,以期獲得監管者的信任,爭取更大的創新空間,在分類監管中獲得更加寬松的外部環境,從而讓監管者更放心;另一方面也將調動監管者的積極性,提高監管水平和能力,更好地發揮自由裁量權。
(三)提高監管的有效性
原則監管框架下,給予一線監管相應權限,避免層層審批,將提高監管的有效性。隨著我國銀行業的全面對外開放,金融創新加快,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處于“準混業經營”的狀態,創新的沖動較強、創新的空間也比較大,在整個金融市場跨行業經營趨勢的不可逆轉的情況下,現在看來合理和審慎的監管規則,明天也許就會成為金融創新的障礙。及早研究和采取措施,吸收原則導向監管的做法,可以為未來的混業監管在監管理念、技術、人員和手段的轉變方面做好準備。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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