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公司從規制監管向原則監管過渡面臨的矛盾
(一)依法監管與原則監管
在規制監管的框架下,各種具體法規能夠界定法律風險的范圍,無論監管機構還是財務公司都能從中找到安全感。而原則監管是更加依靠監管者主觀判斷的監管方式,在一些情況下會受到來自司法方面的阻礙。因此,在原則監管的框架下,監管者與被監管者必須接受一些不確定性,并能控制由此產生的法律風險。首先,監管機構應建立可預見性的前提,使金融機構在實施某個經營行為時,能夠知道該行為是否會因違反原則或法規而可能被施以監管強制措施。其次,監管機構應加大對法律條文的精簡與更新,并尋求更多因違反原則實施處罰的成功案例。
(二)金融創新與原則監管
金融創新與金融管制是一對矛盾,金融管制既可能成為金融創新的障礙(如過于嚴苛的監管),也可以成為金融創新的誘因(如美國70、80年代的各種創新產品)。監管成為創新的誘因,條件有三:一、監管對金融機構成本追加,造成隱形的稅收,形成企業外在的壓力和動力,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通過創新來規避監管;二、監管中有一定的漏洞,使企業創新成為一種可能;三、創新帶來的收益,高于監管成本。在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監管領域,現階段條件一已經形成;條件二正是現階段面臨的矛盾,規制監管一定程度上管得過于嚴苛,阻礙了差別化監管、阻礙了金融機構的創新;條件三亦是向原則監管過渡的原因之一,規制監管在事實上造成了較高的成本。
(三)風險為本的監管和原則監管
風險為本的監管的本質在于用各種手段來辨別什么是最為緊要的問題,并對不同緊迫程度的問題采取不同的措施。現階段財務公司風險為本的監管,面臨的最大困難是對分類監管長期難于落實的問題。根據原則監管的思路,由于大量依靠監管者的主觀判斷,對轄內機構信息和數據的充分程度要求更高,對分類監管的需求更迫切。因此,在從規制監管向原則監管過渡中,一個重要的任務依然是做好分類評級,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的協調配合,解決監管合力不足的問題。從監管工作流程看,分類評級是連接整體監管事務的一個重要紐帶。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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