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結算外單位收取的客運費的稅務及會計處理
一般納稅人結算外單位收取的客運費時,如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則按外單位匯來的客運款÷(1+11%)×11%=銷項稅額,會計處理:借記:銀行存款(或應收款項-某客運站),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客運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如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則按匯來的客運費÷(1+3%)×3%=應納稅額,會計處理為:借:銀行存款(應收款項-某客運站),貸:主營業務收入(客運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例3:丁客運公司收到乙客運站匯來客運費共計222000元,并通過銀行結算。
如丁客運公司按一般計稅辦法計稅,則丁客運公司向乙客運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賬務處理:借:銀行存款222000元,貸:主營業務收入200000元(222000÷(1+11%))、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2000元(200000元×11%)。
如丁客運公司按簡易計稅辦法,則丁客運公司向乙客運站應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賬務處理:借:銀行存款222000元,貸:主營業務收入215533.98元(222000÷(1+3%))、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6466.02元(215533.98元×3%)。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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