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為外單位收取的旅客車票款項時的稅務及會計處理
一般納稅人為外單位代辦客源組織、售票、檢票、發車、運費結算等服務,根據《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事項的規定》第一條規定,自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起,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客運場站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承運方運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其從承運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增值稅不得抵扣。因此,一般納稅人為外單位提供代辦客源組織、售票、檢票、發車等服務,按收取旅客車票金額扣除支付外單位運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具體計算如下:客運服務費的含稅銷售額=售票收入×10%(一般按售票收入的6%-10%計算),銷項稅額=售票收入×10%÷(1+6%)×6%;承運方客運收入(含稅價)=售票收入×90%.賬務處理:借:庫存現金,貸:主營業務收入(客運服務收入)、主營業務收入(承運單位的含稅客運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需要說明的是,由于為外單位代辦客源組織、售票、檢票、發車等服務的適用稅率為6%,而承運方如采用一般計算稅辦法,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率為11%,增值稅抵扣就抵扣多了;如采用簡易計稅辦法則又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項稅額無法抵扣,不適用增值稅環環相扣的理論。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同時也為了減輕納稅人負擔,兼顧歷史習慣,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客運站開具的代售車票直接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為客運服務費,另一部分為承運方運費收入。與此同時,為了直觀監控運費結算情況,在賬務處理上就要求將承運方的運費記入客運站的銷售賬戶,待承運方開具發票就沖紅銷售。
例2:乙客運站為丙客運公司提供代辦客源組織、售票、檢票、發車、運費結算等業務,向旅客收取車票款項1060000元,并通過銀行將954000元(按車票款的90%計算)的客運費匯給丙客運公司,并收到丙客運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結算旅客運費,剩下的106000元作為客運場站服務費入賬。賬務處理:1、乙客運站向旅客收取車票款項時,借:庫存現金1060000元,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00元(106000÷(1+6%))、主營業務收入(丙客運公司)954000元、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6000元(100000元×6%)。2、收到丙客運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沖減銷售收入,借:主營業務收入(丙客運公司)954000元,貸:銀行存款954000元。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 上一篇文章: 風險提示:應稅服務退(免)稅應注意什么
- 下一篇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