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本篇為2014《高級會計實務》第八章“金融工具會計”第五節知識點精講:股權激勵。其主要內容包括股權激勵方式、實施股權激勵的條件、股權激勵計劃的擬訂、審批和實施、股份支付的會計處理。本節主要介紹股權激勵計劃的擬訂、審批和實施。
股權激勵之股權激勵計劃的擬訂、審批和實施(7)
目錄:
(一) 股權激勵計劃的擬訂
(二) 股權激勵計劃的申報和批準
(三) 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
(四) 股權激勵計劃的終止
知識點概述:
(三)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
業績考核評價是實施股權激勵的基礎。
(1)完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
第一,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股權時的業績目標水平,應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業績水平及同行業平均業績水平。
第二,上市公司激勵對象行使權利時的業績目標水平,應結合上市公司所處行業的周期性,在授予時的業績水平的基礎上有所提高,并不得低于公司同行業平均業績水平。凡低于同行業平均業績水平以下的不得行使。
(2)合理控制激勵收益水平
第一,對股權激勵收益在計劃期初核定收益水平以內且達到考核標準的,可按計劃予以行權。
第二,對行權有效期內股票價格偏高,致使股票期權(或股票增值權)的實際行權收益超出計劃核定的預期收益水平的上市公司,根據業績考核指標完成情況和股票價格增長情況合理控制股權激勵實際收益水平。
即在行權有效期內,激勵對象股權激勵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權(或股票增值權)授予時薪酬總水平(含股權激勵收益,下同)的最高比重,境內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則上不得超過40%,境外紅籌公司原則上不得超過50%。
注意:國有控股境內為30%;境外為40%
股權激勵實際收益超出上述比重的,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或股票增值權)不再行使。
(3)進一步強化股權激勵計劃的管理,科學規范實施股權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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