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本篇為2014《高級會計實務》第八章“金融工具會計”第五節知識點精講:股權激勵。其主要內容包括股權激勵方式、實施股權激勵的條件、股權激勵計劃的擬訂、審批和實施、股份支付的會計處理。本節主要介紹股權激勵計劃的擬訂、審批和實施。
股權激勵之股權激勵計劃的擬訂、審批和實施(8)
目錄:
(一) 股權激勵計劃的擬訂
(二) 股權激勵計劃的申報和批準
(三) 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
(四) 股權激勵計劃的終止
知識點概述:
(四)股權激勵計劃的終止
股權激勵計劃由股東大會審議批準后,應當依法組織實施,但遇到某些情況時,則予以終止。股權激勵計劃的終止,應當由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1.上市公司
通常情況下,上市公司發生以下情形之一時,應當終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根據股權激勵計劃已獲授予但尚未行使的期權應當終止行使并被注銷,未獲準行權的期權作廢: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
(3)公司經營虧損導致無限制停牌、取消上市資格、破產或解散;
(4)公司回購注冊股份,不滿足上市條件,公司下市;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激勵對象
在股票期限激勵計劃實施過程中,激勵對象出現如下情形之一的,其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期權也應當終止行使:
(1)最近三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
(2)最近三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3)按公司法規定,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3.國有控股上市公司
發生以下情形之一時,國有控股股東可以依法行使股東權利,要求其中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且自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新的股權,激勵對象也不得根據股權激勵計劃行使權利或獲得收益:
(1)企業年度績效考核達不到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績效考核標準;
(2)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部門、監事會或審計部門對上市公司業績或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提出重大異議;
(3)發生重大違規行為,受到證券監管及其他有關部門處罰。
激勵對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應依法提出終止授予新的股權并取消其行權資格:
(1)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上市公司章程規定的;
(2)任職期間,由于受賄索賄、貪污盜竊、泄露上市公司經營和技術秘密、實施關聯交易損害上市公司利益、聲譽和對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負面影響等違法違紀行為,給上市公司造成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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