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本篇為2014《高級會計實務》第八章“金融工具會計”第二節知識點精講: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確認和計量。其主要內容包括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分類、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確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初始計量、金融資產的后續計量、金融負債的后續計量、金融資產減值、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的區分。本節主要介紹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的區分。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確認和計量之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的區分(1)
(一)概述
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以及《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的區分及相關會計處理規定》的規定,根據所發現金融工具的合同條款及其所反映的經濟實質而非僅以法律形式,結合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定義,在初始確認時將該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分類為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并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金融負債,是指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負債:
(1)向其他方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2)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3)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業根據該合同將交付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
(4)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權益工具,是指能證明擁有某個企業在扣除所有負債后的資產中剩余權益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發行方應當將發行的金融工具分類為權益工具:
(1)該金融工具不包括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給其他方,或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2)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結算該金融工具的,如該金融工具為非衍生工具,不包括交付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合同義務;如為衍生工具,企業只能通過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結算該金融工具。
(二)區分的一般原則
1、通過交付現金、其他金融資產或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結算;
2、通過自身權益工具結算;
如果發行的金融工具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結算,需要考慮用于結算該工具的企業自身權益工具,是作為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替代品,還是為了使該工具持有人享有在發行方扣除所有負債后的資產中的剩余權益。如果是前者,該工具是發行方的金融負債;如果是后者,該工具是發行方的權益工具。
3、對于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結算的金融工具的分類,應當區分衍生工具還是非衍生工具。
對于非衍生工具,如果發行方未來沒有義務交付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則該非衍生工具是權益工具;否則,該非衍生工具是金融負債。
對于衍生工具,如果發行方只能通過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則該衍生工具是權益工具;如果發行方以固定數量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可變金額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或以可變數量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或在轉換價格不固定的情況下以可變數量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可變金額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則該衍生工具應當確認為金融負債或金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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