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本篇為2014《高級會計實務》第八章“金融工具會計”第二節知識點精講: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確認和計量。其主要內容包括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分類、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確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初始計量、金融資產的后續計量、金融負債的后續計量、金融資產減值、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的區分。本節主要介紹金融資產減值。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確認和計量之金融資產減值
(一)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確認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含單項金融資產或一組金融資產,下同)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當確認減值損失,計提減值準備。
(二)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計量
1.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減值損失的計量
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與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計人當期損益。
對于存在大量性質類似且以攤余成本后續計量金融資產的企業,應當先將單項金額重大的金融資產單獨出來進行減值測試。對單項金額不重大的金融資產,可以單獨進行減值測試,或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的金融資產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單獨測試未發現減值的金融資產,應當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的金融資產組合中再進行減值測試。已單項確認減值損失的金融資產,不應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的金融資產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
對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確認減值損失后,如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價值已恢復,且客觀上與確認該損失后發生的事項有關,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但應以假定不計提減值準備情況下該金融資產在轉回日的攤余成本為限。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計量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原直接計人所有者權益中的因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應當予以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該轉出的累計損失,等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攤余金額、當前公允價值和原已計入損益的減值損失后的余額。
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權益工具投資或衍生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與按照類似金融資產當時市場收益率對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確定的現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對于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債務工具,在隨后的會計期間公允價值已上升且客觀上與確認原減值損失后發生的事項有關的,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
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發生的減值損失,在該權益工具價值回升時,應通過權益轉回,不得通過損益轉回。但是,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或與該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轉回。
相關推薦:
責任編輯:娜寫年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