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2013年5月,張某、王某、李某共同出資設立了甲普通合伙企業(下稱甲企業),合伙協議約定由張某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且約定超過10萬元的支出張某無權自行決定。合伙協議就執行合伙事務的其他事項未作特別約定。
2014年3月,張某的朋友劉某擬從銀行借款8萬元,請求張某為其提供擔保。張某自行決定以甲企業的名義為劉某提供了擔保。
2015年4月,張某以甲企業的名義與趙某簽訂一份買賣合同,價款為15萬元。合同簽訂后,甲企業認為該合同是張某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無效。趙某向法院起訴。經查,趙某知悉張某超越合伙協議對其權限的限制仍簽訂了該合同。王某、李某認為張某簽訂買賣合同的行為不妥,決定撤銷張某對外簽訂合同的資格。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和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張某是否有權自行決定以合伙企業的名義為劉某提供擔保?簡要說明理由。
(2)甲企業主張買賣合同無效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3)王某、李某是否有權撤銷張某對外簽訂合同的資格?簡要說明理由。
王某、李某有權撤銷張某對外簽訂合同的資格。根據規定,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郭老師
2019-09-03 13:57:17 2682人瀏覽
沒有這句話是會扣分的呢~建議您總結一下不能由合伙協議約定的事項,其他事項就都加上“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
合伙企業中合伙協議不能約定的事項:
①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②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③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④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普通合伙人或者由部分普通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⑤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⑥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老師盡量幫您總結了一些,您也可以在復習過程中自行總結,查缺補漏,才能更好地幫助您理解記憶呢~
每個努力學習的小天使都會有收獲的,加油!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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