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4.征收管理
(1)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情形 |
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
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 |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
納稅人購置存量房 |
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xù),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fā)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 |
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 |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 |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 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
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 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 |
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 |
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 |
納稅人新征用的非耕地 |
自批準征用次月起 |
(2)納稅地點
①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在土地所在地繳納。
②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同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管轄的,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在同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管轄范圍內,納稅人跨地區(qū)使用的土地,其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3)納稅期限: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汪老師
2022-04-17 17:28:06 1017人瀏覽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您這個房子如果已經(jīng)交過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了,那么現(xiàn)在再出租就不需要交了,如果再出租還交就重復了。
如果這個房子原來是免稅的,后來出租不再免稅,交付出租次月起開始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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