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稅額轉出會計分錄怎么做
精選回答
進項稅額轉出會計分錄
1.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
貸: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
貸:在產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4.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兼營簡易計稅項目、免稅項目
借:管理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5.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發生應進項稅額轉出
借:固定資產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6.取得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
借:固定資產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7.購貨方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
借:銀行存款
貸:長期待攤費用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進項稅額轉出屬于負債類科目,是增值稅進項稅“應交稅費”下的二級明細科目。
進項稅額轉出,是指企業在購進貨物或接受應稅勞務時,已經支付了增值稅并將其計入進項稅額,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這部分進項稅額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需要將已抵扣的進項稅額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轉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進項稅額轉出的情形主要包括:
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2.納稅人購進的貨物及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
3.納稅人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改變用途,如用于非應稅項目(如在建工程)等。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納稅人的下列進項稅額不得從其銷項稅額中抵扣:
1.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
2.免征增值稅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
3.非正常損失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
4.購進并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對應的進項稅額。
5.購進并直接用于消費的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進項稅額。(按現行政策,購進貸款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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